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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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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門發文對財關稅〔2016〕68號、69號內容進行如下修訂……


        導讀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8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財關稅〔2016〕69號)分別進行了修訂。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財關稅〔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財關稅〔2016〕69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第一條中的“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

      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并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條。

      六、將《通知》附件第五條中的“各項目主管單位”修改為“自然資源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刪除“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

      七、將《通知》附件第十條中的“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范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修改為“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范圍認定的,暫停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資格”。

      八、刪除《通知》附件的附3《項目進口額申報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對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進口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物資,因超出已印發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以及《通知》附件第六條規定免稅進口額度而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修訂后的《通知》見附件。

      附件: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修訂)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3月20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財關稅〔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8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第二條中的兩處“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

      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條。

      六、將《通知》附件2第五條的“各項目主管單位”修改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刪除“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

      七、將《通知》附件2第十條中的“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范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修改為“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范圍認定的,暫停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資格”。

      八、刪除《通知》附件2的附3《項目進口額申報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對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進口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物資,因超出已印發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條規定免稅進口額度而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修訂后的《通知》見附件。

      附件: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修訂)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3月20日




      本文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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