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01年10月頒布的《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拉開了我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序幕。根據該文指導意見和精神,國務院于2002年至2012年先后發布了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隨著簡政放權在近三年加快了推進的步伐,我國行政審批改革的步伐也隨之加快,至今國務院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的涉稅事項包括已經涵蓋稅收優惠資格審批、納稅人主體地位認定審批、發票印制與使用審批以及納稅申報方式審批等多個環節。
然而簡政放權也需要合法用權、依法行權,我國目前在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方面不到位,立法技術不健全,課稅要件缺乏應有的明確性、系統性、規范性,使得現有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都存在執法中的不匹配或不適用問題,造成一些執法行為或處理結果依據不足。在稅務執法過程中,無法可依的風險是最顯性化的風險。政策依據的不完備會造成執法程序的瑕疵,法律法規的滯后會直接帶來無所遵循的風險和沒有辦法執行的風險。當前,大量涉稅事項由以往的審批改成備案,如果執法依據不能配套支撐,稅收執法風險就不可避免。盡管我市稅收執法風險管理工作,以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文件為基礎,按照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要求,細化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初步形成稅收執法風險管理機制。取得了一些成績的同時,稽查局在執法過程中也面對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使得稅務稽查執法工作存在風險點。
因而,本文從稅務稽查與稅收規范執法的意義入手,結合簡政放權背景下稅收執法風險呈現出的新特征及我市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現狀,在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的稅收規范執法與風險防范經驗的基礎上,從完善稅收法制,建立規范機制;找準執法定位,平衡執法與各方關系;提高稽查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理順工作流程,控制執法風險五個方面提出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