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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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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Beijing Tax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BTLS。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地區稅收法律專家學者及部分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屬于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繁榮和發展稅收法制建設研究為主要職責,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借助首都稅收和法學研究資源優勢,開展稅收法制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凝聚專業力量,努力提高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水平。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法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機關委員會。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北京市。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珠八寶胡同23號西小院。

      本會的活動資金:壹拾萬元整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開展政策宣傳,專題調研,專業培訓,對外交流,展覽展示,咨詢服務,承辦委托,編輯專業刊物。

      第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范圍,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開展稅收法制領域的研究活動,探討具有我國特色的稅法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積極承擔稅收領域專項課題研究任務,為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領域的法學研究提供全面、深入、嶄新的法學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關注和推介國內外稅收法制建設研究的前沿動向和最新成果,編輯學術論文集,建設和管理本會官方網頁;

      (四)團結和聯系首都稅收和法律工作者,反映他們的學術觀點、意見和建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五)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稅法宣傳培訓工作,培養稅收法制建設研究專業人才。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準的章程及業務范圍開展公益性的、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會員、個人合法權益;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五)開展的業務活動,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事項,依法經批準或者備案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每個會員單位只能選派1人作為該單位的代表;

      (五)個人會員具有稅收法制建設研究理論基礎或相關工作經驗;

      (六)單位會員具有稅收法制建設研究和交流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職稱證書復印件、著作、學術論文等;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 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會員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向會員公告。

      會員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理事會、監事會提出申訴,必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申訴或者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置備完整的會員名冊,保存會員變化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監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本會召開換屆會員大會6個月前,在監事會監督下,由理事會負責組織并啟動換屆選舉工作。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理事至少為7人,最多不超過100人,且不超過會員的1/3,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序。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處分,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六)決定和免除名譽職務人員;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提出設立和終止實體機構事宜,報會員大會審議;

      (八)決定和免除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決定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資金、法定代表人變更,向會員大會報告、向會員公告;提出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領導常務理事會和各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其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負責換屆選舉工作,審議各項會議材料,提名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

      (十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處理會員的申訴,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由 22 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序。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和免除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其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

      (六)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

      (九)決定其他應由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序。其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三)對常務理事、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有關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常務理事、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工作機構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監督換屆選舉工作和屆中增補、退出事項;

      (八)處理會員的申訴,監督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

      (九)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和爭議,召集內部爭議調解會議;

      (十)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7人、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內,由本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以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代表本會從事民事活動;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前,應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并經理事會決議或者理事會推選1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監事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并經監事會決議或者監事會推選1名監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本會屆中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增補或者退出,應依照換屆選舉的程序,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調整后,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的人數分別不超過本章程規定的人數,并在增補或者退出后的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向會員公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擔任理事、監事職務權利、義務的終止,應召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其擔任常務理事、負責人職務權利、義務的終止,應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也可以在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選舉,屆中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增補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所召開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由辦事機構至少保存10年,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和備查。不得以會長辦公會等代替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第四十四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無法主持的,由臨時會議現場表決推舉1名負責人主持。經理事長或者1/3以上的理事、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分別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無法主持的,由臨時會議現場表決推舉1名負責人主持。經監事長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無法主持的,由臨時會議現場表決推舉1名監事主持。

      臨時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須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要求。召開臨時會議,須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應參會人員參會,拒不參會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運行管理。本會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對外簽署的各類合同等保存在辦事機構,辦事機構須嚴格執行制度進行管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依據決議要求辦事機構提供的,辦事機構應無條件配合。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擁護和支持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引導和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加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時,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者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優先推薦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者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者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聽取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的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大會制定或者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公布,接受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時,在30天內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捐贈與資助時,同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會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發起人或者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在發起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負責人和會員中進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合理比例內,具體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的重大投資方案,投資金額  10萬元 以下的,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投資金額超過  10萬元以上 的,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并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本會不為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開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時,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會負責人未經授權且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進行的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等,給本會造成損失的,須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章  年度檢查(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六十五條 本會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開展的重大活動、對社會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六十七條 本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有關會議紀要、內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會費、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等信息。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內部爭議解決機制。內部相關方之間如發生矛盾和糾紛,按照相關方溝通、理事會協調、監事會調解、會員大會審議的順序依次推進協商解決。

      第六十九條 本會建立內部爭議調解會議制度。

      第七十條 無法協商處理時,相關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第三方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仍無法調解或者對調解不服時,相關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十一條 本會成員如發現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提前30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預審核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  終止程序

      第七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決定解散、被撤銷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會未及時組建清算組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的職權和程序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7月12日第二屆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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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專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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